校規、基本法同屬法律,作用在於管治,對人加以規范。但法律豈不是也應該重於人情、人性嗎?「法律」與「法治」不同,前者單單只是一條規則,後者卻是真正實行「法」的重要一環。然而,法律是需要人性才能實行法治的,因為人們普遍亦帶有各式各樣的共識,例如大家都知道在小路過馬路比繞到遠處的班馬線快得多,然而法律正式上卻是不許市民胡亂過馬路。這裡正是一個尋求妥協點的地方,不對交通安全帶來影響的話就不能饒恕一下了嗎?警察會控告在小路過馬路的人嗎?這不是甚麼的「娟法律罅」,而是法律不明文中給予人的妥協。公安無視法律先斬後奏,被人說是「不文明」,卻也不比只追求文字上理據,並盲目重複著的鸚鵡來得差。人類有史以來的種種爭執,大多都是起於雙方價值觀的相異,學校的老師卻只能把陳腐的規例擺出來。不思考者有如失去自身靈魂,與死亡並無分別。縱然如此,他們卻能對罪不至此的學生揮下刀,他們的冷血實在使我毛骨悚然。因如此理不盡的理由殺掉學生的前途,每天在眼前向他們打招呼的我,現在看上去就像是向著一群妖魔招手。我對自己說這只是一個惡夢吧,然而事實不是如此,他們是少年集中營的鄶子手,早已殺掉了無數學生的未來,又何必對我留手呢?屈屈不得志比死更痛苦,他們正以學生為祭品獻上這活祭。這樣也能叫「師」嗎,真是可笑。很多老師很喜歡說現在的學生對教師態度越來越差,但試問閣下又有沒有像以前的老師般偉大呢?懲罰用於使學生改過自身,卻並不是讓他失去未來。不是以這樣的前提下懲罰學生的人實在不配為師。
※我可沒有回應留言的義務啊,反正思想家永遠是被當成異類排斥的吧,那我何必去跟你們解釋呢。




